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刑庭根据司法机关建议依法裁定撤销罪犯晋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4年3月,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晋某数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矫正机关据此向法院建议撤销罪犯晋某的缓刑,法院经过审理,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随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日趋完善,以往非监禁刑一判了之的现象彻底得以扭转,维护法律统一与权威,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宗旨正逐步实现。(张震)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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