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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南陈屯乡小狄庄村发生贿选事件
时间:2015-03-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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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南陈屯乡小狄庄村发生贿选事件
各级领导:
2012年湖南衡阳市曾经发生过震动全国的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我们是河北省沧州市南陈屯乡小狄庄村选民,最近我们村也发生了贿选事件,今天特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请有关部门领导立即依法查处此事。
今年2月27日,我们村选举村委会,在首轮推选候选人时我们二人被村民选举为候选人,崔富安、王延栋得票最多,分别获得前二名。首轮选举后,刘书文、崔广海二人为在第二轮选举中获胜,分别向若干选民贿选,每张选票500元至1000元(我们有录音录像资料)。刘、崔二人在向选民买选票时威胁说:“如果不选我们俩人,你等着以后折腾你!”他们扬言花15万元买300张选票。
3月7日是第二轮选举的日子,为此我们提前举报刘、崔二人贿选的违法行为,急请上级领导立即制止刘、崔二人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村民有权就乡级行政部门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向县级行政部门举报,县级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第三百零七条规定, 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对于违法选举,须根据违法事实依法纠正,哪个程序违法就从哪个程序纠正,整体违法则整体纠正,部分程序违法则部分纠正。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二)用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的。(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村委员成员的村民进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报人:崔富安 王延栋
2015年3月5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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