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华阳向有关部门递交实名控告书,反映荆州市多个有权机关部分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嫌程序不规范、证据收集存疑、“选择性办案”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的广泛关注。
此时,距离我国首部民营经济领域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已逾一年。该法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而龚华阳的案件恰好在法律实施前后经历了从羁押到部分证据被排除的曲折过程。针对民营企业家涉冤刑事羁押问题,我国已从立法、司法层面建立明确的保护机制,核心是严防将正常经济往来和经济纠纷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避免“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悲剧发生。龚华阳案如同一面镜子,折射出基层在“冤错案件常态化纠正机制”与“保护民企”双重语境下的复杂张力。
龚华阳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从事建筑行业20余年。2023年3月,因松滋市纪委原副书记尹群智案,龚华阳接到荆州市纪委监委通知配合调查。
龚华阳称,2016年初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尹群智主动提出其岳父手中有闲钱可以出借,双方达成200万元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此后三年公司每年支付利息48万元。2020年疫情后双方协商暂停付息,此前已付利息冲抵本金。2022年10月最终结算,公司连本带息共支付248.36万元。
2023年3月,尹群智被查。龚华阳称,配合调查初期即如实交代了借贷事实,但被办案人员要求“配合”交代尹群智利用职权为其在工程上打招呼的问题。因拒绝虚构相关情节,2023年3月21日,龚华阳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直至2024年2月5日取保候审,羁押时长共计321天。在此期间,办案机关先后进行数十次讯问,单次讯问时长最长达三夜四天甚至五夜六天,龚华阳称自己曾在精神极度疲劳状态下遭到戳眼睛、揪眼皮、脚踢等暴力对待。
值得关注的是,后续法庭审理中,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2026年3月,监利市法院在庭审中当庭对多份关键有罪供述笔录予以排除,理由是侦查阶段存在无法解释的审讯漏洞及证据瑕疵。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78条,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在权益保护方面,该法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要求“严格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强调“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和比例原则”。
在纪检监察领域,湖北省纪委监委于2018年出台《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2020年又出台《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新十条”明确提出“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慎用少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要求“用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民营企业曾经的不规范行为”。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认为,“新十条”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担当。
起诉书指控龚华阳以支付利息为名向尹群智行贿144万元。龚华阳则辩称,双方为正常民间借贷关系,实际支付利息仅为48.36万元。他同时指出,在尹群智案中,另有涂晓明支付利息270万元、付成贵240万元、梅良勇196万元,均未被以行贿罪立案起诉,质疑存在选择性办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红艳在联合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指出:“龚华阳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请尹群智帮忙的多起事实均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也未谋取不正当利益;龚华阳支付的利息也并非对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专家们一致认为,龚华阳给尹群智支付利息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关于串通投标罪,龚华阳称自己并未参与投标行为,仅受他人委托传话,且其公司的武汉分公司在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时尚未成立,与投标行为无关联。
专家论证意见书指出:“龚华阳只是联系周亚交换入围资质,既未参与具体如何进行串通投标的预谋,也未参与招投标过程,更未实施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联系交换资质的行为不属于串通投标报价。”专家们认为,龚华阳没有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龚华阳反映,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违法违规行为。
专家论证意见书虽未直接评价证据合法性,但其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包括“不能排除是王代勇自行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龚华阳只是协商交换资质,没有串通投标报价”等结论——间接印证了龚华阳关于相关指控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2026年3月,监利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对荆州市纪委监委所作3份笔录及公安县公安局13份讯问笔录当庭予以排除。这一排除决定,既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也呼应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严格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的要求。
2025年12月23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免去李响的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据悉,李响系该案主办负责人,曾任荆州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后任荆州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陈兴良、周光权、孟红艳三位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中一致认为:(1)龚华阳没有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2)龚华阳给尹群智支付利息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专家意见特别指出:“本罪中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不同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联手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排挤其他投标者。只有当多个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时,才可能认定其构成本罪。”而在本案中,“7家投标人的标书和标价都是王代勇自己制作的,本质上是一个投标人在提供报价”。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也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依法保护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证据合法性问题。 监利法院排除多份笔录,意味着相关证据系非法取得。按照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平等保护原则落实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在同一案件中,付息金额更高的其他人员未被起诉,而龚华阳被以行贿罪移送起诉,是否符合“同案同判”原则值得审视。
三是办案规范与民营企业权益保障的平衡问题。 湖北省纪委监委“新十条”明确要求“坚持依法公正文明办案”。如何在依法查处腐败案件与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之间取得平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过去一段时间,“民营企业家涉嫌冤案还要坐牢”的现象时有发生,赵守帅案、涂景新案等都是典型例证,令人痛心。目前这一困境正逐步从制度和司法层面得到正视与纠正。尤其是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的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标志着对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已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和司法纠偏机制的常态化,法律正在为民营企业构筑一道“有冤能申、有错必纠”的坚实屏障,让企业家能够专心创业、安心经营。龚华阳案司法“喊冤”的背后,在当前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下,不止是个体的委屈倾诉,更是纠正冤错案件、严惩侵权行为的契机,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样本。
对此,龚华阳表示:“我们不要求特殊照顾,只要求依法办事——排非要查、同案要比、同录要看、证人要问、判决要下。”
截至发稿,此案仍在司法程序之中。监利法院对部分证据的排除,体现了司法对程序正义的坚持。案件后续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文: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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